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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信息

转移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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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转移登记内容。 对号码、信访事务名、领域、依据法规、信访说明、受理方法、受理/处理项目进行说明
依据法规 机动车管理法第12条第1项,机动车登记令第26条,第27条,第28条,机动车登记规则第33条
 内容 受让已登记的机动车者,按照总统令的规定,向市、道知事申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登记。(无地区限制,可在全国登记官厅申请。但交易商商品车辆及营业用车辆登记除外。)
接收/处理
本表将接收/处理描述为处理期间、处理部、接收部和过境/咨询部。
处理时长 处理部门 受理 经由/协商部门
当场办理 交通行政科 交通行政科登记担当
相关表格

转移登记应备文件及违规金指南

[附录第14号表格] 转移登记申请书

[附录第15号表格] 机动车转让证明书(转让人·受让人直接交易用)

继承协议书

共同名代表选任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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